宁建(城)发〔2017〕54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园林(林业)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建城〔2016〕208号)精神,加快破除民间资本进入城乡市政公用行业的壁垒和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强化政府监管,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城市道路桥涵、供水、燃气、供热、园林绿化及城乡污水、垃圾处理、环卫保洁等市政公用行业,促进城乡市政公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面放开、应入尽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城乡市政公用行业,均应向民间资本放开;坚持风险共担、互利共赢,实施风险预测管理,形成合理的民间投资回报机制和责任承担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合理确定民间资本进入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市政公用行业大力引进民间资本。
(三)总体目标。“十三五”期间,进一步深化城乡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良好的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政策体系及工作推进机制,民间资本进入城乡市政公用行业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基本消除,市场准入全面放宽,行业垄断进一步打破,财政支付和公共支出更加科学合理,市政公用行业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市场化、专业化程度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四)深化融资主体改革。加快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乡市政公用行业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建立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国有独资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打造新型融资主体。按照业务板块整合现有各类城乡建设投融资平台,剥离融资平台中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融资功能,提升各类融资平台融资经营能力。鼓励在改制改革过程中加强与民间资本合作,优化企业资本结构。
(五)扩大直接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等方式直接投资燃气、供热等设施建设和运营,采取合作、参股等方式参与供水设施建设和经营。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参与的新建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行PPP模式。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作为专业运营商,受托运营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支持民间资本组建作业公司,承接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任务。
(六)鼓励间接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依法合规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方式进入市政公用行业,政府可根据行业特点和本地区实际,采取控股或委派公益董事等方法,保持必要的调控能力。
(七)提高产业集中度。打破区域和行业等限制,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市政公用企业通过资产兼并、企业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的大型市政企业集团。鼓励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打包”投资和运营,实施统一招标、建设和运行,探索以城带乡模式。支持有实力、具备一定规模的专业化民营供热、燃气等企业扩大经营市场,跨区域开展供热、燃气等投资建设和经营,拓展发展空间。
三、优化投资环境
(八)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在遵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出让底价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政策规定执行;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投资者的,可依法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投资者且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者的,可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土地出让方案的基础上,将竞争确定投资者的环节和竞争确定用地者的环节合并进行。
(九)完善行业用电政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支持供水、燃气、供热、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十)完善金融服务政策。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加大对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快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地下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做好在市政公用行业推广PPP模式的配套金融服务。支持相关企业和项目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可续期债券、项目收益债券,拓宽市场化资金来源。
(十一)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改革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稳定民间投资合理收益预期。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运营予以合理补偿。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建立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鼓励推行非居民用气季节性差价政策。贯彻落实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确定供热计量价格,推动供热项目市场化运作和供热企业良性发展。
(十二)健全收费制度。严格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要加快建立相关收费制度,及时调整收费标准,2020年前所有市县必须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和污水收集处理成本及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完善收费办法。改进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提高收缴率。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政府预算,采用社会投资模式的,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拨付给运营企业。供水、燃气、供热等企业运营管线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可根据实际成本变化情况,适时适当调整供水、燃气、供热等价格。
(十三)实施财税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供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污泥处置及再生水利用等市政公用行业的财税支持政策,使民间资本享受公平待遇。对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执行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成立的市政公用企业,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执行减按15%税率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符合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的,可再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政府监管
(十四)营造公平竞争制度环境。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强化行业监管,规范PPP模式运作、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各类投融资行为,依法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城乡市政公用行业。在招标、评标等环节中,平等对待民间资本,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择优选择投资经营者,为民间资本进入城乡市政公用行业创造良好环境。
(十五)加大政府投入引导。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加大对城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入。对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改造的,可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政府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模式引入民间资本经营。
(十六)建立预警应急机制。建立民间资本进入城乡市政公用行业风险评估制度,重点对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质量、有效供给、政府可控性、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评估。健全风险预警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预案,防范和化解民间企业运营风险,确保市政公用行业生产、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十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区及各级城乡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行业信息化平台,将投融资主体信用信息纳入统一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发布企业荣誉、不良记录等诚信信息。健全城乡市政公用行业民营企业信用培育机制,强化诚信管理,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合同诚信、信贷诚信和质量诚信建设,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加强城乡市政公用行业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工作要求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乡市政公用行业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措施,落实有关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民间投资对城乡市政公用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和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积极争取相关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确保引进民间资本工作取得实效。
(十九)开展试点示范。各地要结合实际,筛选一批条件成熟、具有一定收益保障的供水、燃气、污水垃圾处理、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等项目作为试点,按照市场化配置资源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引进民间资本。加大对试点示范工作指导和监督力度,及时总结评估,提炼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和运作模式。
(二十)强化社会监督。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完善公众咨询、投诉处理等机制,建立及时畅通的信息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民间资本投资经营城乡市政公用设施行为。各地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将民间投融资情况、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质量、企业经营状况等关系公众利益的重要信息,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2017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