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严格落实“两个清单”制度,推行“不见面”审批,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2号),现就统一规范自治区、市、县(区)三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着力解决同层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数量差异大、相同职权事项名称、类型、依据、编码不统一等问题,积极推进权力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自治区XX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以自治区、市、县(区)已公布的部门权力清单为基础,对标《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先行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治区法规、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职权进行规范,编制《自治区XX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做到同一层级政府职权数量基本相当,相同职权在纵向不同层级、横向不同区域,其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等要素内容基本一致。
(二)编制《市设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具有立法权的市,以市、县(区)已公布的部门权力清单为基础,对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职权进行规范,编制《市设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做到同一层级政府职权数量基本相当,相同职权在纵向不同层级、横向不同区域,其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等要素内容基本一致。
(三)规范《部门权力清单》。依据《自治区XX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和《市设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完善《部门权力清单》。
(四)进一步简政放权。各地各部门要结合统一规范权力清单工作,加大放权力度。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予以取消;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改革要求和发展需要的行政职权事项,依法提请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后予以取消。
三、推进措施
(一)全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统一规范工作,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
(二)由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统一编制本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自治区XX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征求市、县(区)相关部门意见后,于2017年10月15日前报自治区编办审核、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编办名义联合印发。各部门上报系统权力清单需说明行政职权数量变化和名称、依据变更等情况。
(三)由各地级市负责,统一编制《市设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参照自治区做法,于2017年11月底完成。
(四)由各级政府部门,依据《自治区XX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市设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和部门“三定”规定,修改完善《部门权力清单》。
四、有关要求
(一)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是统一规范权力清单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工作顺畅有序。
(二)自治区编办、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指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统一规范全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工作取得实效。
(三)除国务院决定下放的行政职权和法律法规规章需新增行政职权外,自治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职权事项总数尤其是行政许可事项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涉及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的,各级行政职权行使机关,根据权力清单统一规范工作情况,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明确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四)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要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或结合其他有关工作进行综合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在一定范围通报。
联系人:李学军;联系电话:0951-6038162;电子邮箱:nxzzqsgb@163.com。
附件:1.自治区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样表)
2.XX市XX系统市设权力清单指导目录
3.XXX(行政主体全称)权力清单调整表
4.清单编制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