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金管)发〔2018〕7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为全面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尽快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工作要求,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有效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现就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5日起,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贷款或提取业务时,不得要求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确需留存的,一律由办理机构负责复印存档,且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利用高拍仪、扫描仪、复印机等电子影像设备进行身份信息留存,并纳入档案管理,在办理业务时调取复用。
三、各管理中心要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充分利用本地地区人口信息库共享核验手段,建立职工身份信息査询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自动比对核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