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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兑现2014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通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06 17:38   

宁政办发〔20151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14年,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科学谋划、加大投入,攻坚克难、狠抓落实,全面超额完成了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鼓舞干劲,推动住房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县(区)签订的《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经组织考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在2014年度全区住房保障工作中完成任务较好的银川市等5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和永宁县等9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兑现考核结果,予以以奖代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奖励资金必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奖励单位、个人。同时,对在全区住房保障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等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奖励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扎实做好新一年度的住房保障工作,再创新的业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受奖单位的经验和做法,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务实苦干,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为持续改善和保障民生,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31

 

2014年度全区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结果

 

一、地市考核结果

(一)一等奖(2个,各奖励35万元)。

银川市人民政府、吴忠市人民政府。

(二)二等奖(4个,各奖励25万元)。

固原市人民政府、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中卫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县(市、区)考核结果

(一)一等奖(2个,各奖励28万元)。

永宁县人民政府、灵武市人民政府。

(二)二等奖(3个,各奖励18万元)。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泾源县人民政府、中宁县人民政府。

(三)三等奖(4个,各奖励10万元)。

平罗县人民政府、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彭阳县人民政府、盐池县人民政府。

上一条:关于表彰 2014年度优秀调研成果的决定

下一条:关于表彰2014年度自治区“建安杯”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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