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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信息来源:宁夏日报   发布日期:2018-05-11 15:57   

本报讯 (记者 乔素华)近日,自治区人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发展和改革委、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宁夏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启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意见》结合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特点,提出可以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2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2%参保缴费。对于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对于因故未开工且终止施工的建设项目,可由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终止施工的建设项目相关材料申报退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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