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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8-04-28 15:32   

宁建(建)2018〕29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预防、控制和消除建筑施工领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职业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宁政法〔2016〕86号)的相关规定及国家、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领域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职业健康防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业病的概念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建筑施工企业常见的职业病一般有以下七个类型: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电焊工尘肺和眼病;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和高温中暑。

二、职业病的预防措施

(一)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个人防护措施: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提供振动机械防护手套,采取延长换班休息时间,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警示标志的悬挂,工人持证上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时间不超时等情况。

(三)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的预防控制措施。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对噪音大的机械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音污染。个人防护措施: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耳塞,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护耳塞,工作时间不超时。

(四)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个人防护措施: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工人作业场所的通风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8小时工作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五)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预防控制措施。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作业区的通风排气措施。个人防护措施:相关工种持证上岗给作业人员提供防护口罩,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良好通风,工人持证上岗,佩戴口罩,工作时间不超时并指导提高中毒事故中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六)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作业场所防护措施: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减小工人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娱乐场所,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个人防护措施:不盲目抢工期,即使抢工期也必须安排充足的人员能够按时换班作业,采取8小时作业换班制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稳定工人情绪。检查措施:工人劳动强度适宜,文明施工,工作时间不超时,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七)高温中暑的预防控制措施。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个人防护措施:减少工人工作时间尤其是延长中午休息时间。检查措施:夏季施工,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饮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备,工人劳逸适宜,并指导提高中暑情况发生时,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的用品、材料等,保证其效能。要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调整作业岗位。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相关信息。

(二)落实建筑施工职业健康工作责任。各地住建部门要认真履行建筑施工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体系,加强日常监管。建筑施工企业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建筑企业职业病防治制度。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三)加强建筑施工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各地住建部门要将职业病危害管理作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与安监、卫生防疫、人社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联合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全面掌握所监管建设工地现场管理情况,对发现存在职业健康危害的,应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不良行为扣分等管理措施,倒逼责任单位加强职工职业健康管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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