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17〕29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着力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标前管理,规范招标行为
(一)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文件编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诚信择优原则,不得为特定对象“量体裁衣”。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普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等级要求,不得将业绩作为必要条件。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招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机械设备及时、按标准到位。
(二)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建立健全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体系,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培育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市场氛围。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鼓励有实力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业务。按照“总承包负总则”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方面的责任。装配式建筑和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总承包企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它专业业务。
(三)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投标保证金从投标单位总公司备案的基本账户缴纳的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逐步推行以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保证金,不得在开标前收取除投标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任何名目的保证金。
二、严格招标控制价管理,规范暂估价使用范围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不得通过指定或限定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和价格等方式规避招标。在招标范围内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招标人确需设立暂估价项目的,应按照自治区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估项目中无造价部门材差信息价的材料、设备价格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招标人、监理单位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招标控制价应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查。
三、规范开标评标活动,维护各方主体权益
招标人负责查验投标授权委托人或法人的身份证明、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缴纳的社保证明(退休人员只提交退休证明、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对开标现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方面存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录。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采用现场巡查、网络监管等方式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处置开标、评标活动的异常情况,对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
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落实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制度
工程招投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负责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展相关招标活动,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负责。严格落实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信息报送制度。开标现场由监督管理人员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组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非项目组人员不得办理该项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不到岗的应记录在案,扣减相应诚信分值,并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上公布。
五、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评标专家的管理规定,落实评委专家回避制度,在评标过程中严格执行投标报价符合性审查(清标)制度。对评标专家打极端分的,要求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存入档案。评标结束后,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评标专家名单、投标企业得分及排序,接受社会监督。对评标中出现的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评审中发表具有明显倾向性言论、索要超过规定的评审费用、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无理闹事不作为等违规行为,监管人员要记录在案,查实后给予严肃处理。
六、开展“两场”联动,实施联合惩戒
开展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严格规范中标项目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建立完善工程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中标信息网上锁定、变更和解锁制度,施工现场核查中标项目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施工员、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中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准许更换,对项目负责人身体患疾病或缺岗和缺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建设单位同意后,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核,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不得再参加工程投标活动。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扣分记分处理,并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上公布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诚信信息,各相关部门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其参与投标、招标代理、评标活动。
七、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及时有效处理投诉举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履行招投标投诉处理程序,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处理招投标投诉。对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依法按时予以回复。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工作中,要做到证据确凿充分,使用法律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保障投诉人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做到投诉处理程序合法。
八、落实工作责任,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招投标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重点查处出借资质、违规挂靠、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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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