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城)发[2016]53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平罗县林业城管局、彭阳县城市管理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建城〔2016〕236号),进一步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燃气经营行政审批相关事宜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部门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
(二)燃气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包括燃气汽车加气站点和瓶装燃气供气、换气站点,下同)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到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燃气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同一个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在同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燃气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个设区的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或者在不同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其分支机构应当持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其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证明材料,到分支机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燃气经营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五)燃气经营企业的子公司,按有关程序单独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燃气供应许可证》不再作为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已核发的《燃气供应许可证》一律作废。
二、严格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配备
(一)燃气经营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从业人员执行以下最低配备标准:
1.燃气汽车加气站。主要负责人1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具备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资格的汽车加气站操作工母站4人,标准站、子站3人。
2.瓶装燃气供气、换气站点。主要负责人1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具备运行、维护和抢险人员资格的瓶装燃气操作工2人。
(二)燃气汽车加气站站点、瓶装燃气供气站、换气站点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气站、换气站点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及所提供的资料,除人员要求严格执行以上标准外,其他事宜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城)发〔2013〕3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要求执行。
三、细化经营许可证格式内容
(一)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填写要求。编号后应加注“(经营企业)”;企业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的名称;登记注册地填写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经营区域和经营类别填写各分支机构的总和;经营期限为三年。颁证时应附各分支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燃气设施所在地地址和分支机构《燃气经营许可证》证号等相关信息(分支机构较多时可单独设立附件),由燃气经营企业一并保存相关信息。
(二)燃气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燃气经营许可证》填写要求。编号后加注“(分支机构)”;企业名称栏应填写所在企业全名,并在其后加注“(XX站点)”;法定代表人填写所属燃气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同时加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登记注地址填写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一年。
四、其他要求
(一)各市、县燃气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日常监管责任,及时将办理后的燃气经营企业及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在本机关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公布辖区内燃气经营许可相关信息。
(二)燃气经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市、县燃气管理部门与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市、县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对燃气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三)持有《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及分支机构,于2017年4月1日前完成《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城发〔2013〕33号)涉及到燃气供应许可的条款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