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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分类和提高补助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8-05-08 12:14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

为加快农村危窑危房改造,确保群众住房安全,根据国家危房改造政策调整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危窑危房改造进入攻坚阶段的实际,经自治区政府2017年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分类,并提高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危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分类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为加强与中央政策的衔接,将我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对象,由原来的“极度贫困户、低保户、其他贫困户”调整为“四类重点对象中的极度贫困户、四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

二、提高危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经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区危窑危房改造工作整体上进入最后攻坚阶段。加大对更困难群众的扶持,确保农村危窑危房应改尽改,综合考虑农村建房成本,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调整幅度,根据新的补助对象分类,将我区山区、川区危窑危房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四类重点对象中的极度贫困户”每户补助3.9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3.6万元,各市、县(区)财政整合涉农资金补助0.3万元;“四类重点对象”每户补助3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1.8万元,各市、县(区)财政整合涉农资金补助1.2万元;“其他贫困户”每户补助1.5万元,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全额补助。自治区资金来源为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安排。C级危房加固改造按其他贫困户补助标准执行。危窑加固改造,每孔按1.5万元补助,每户补助最多不超过2孔。未列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县(市、区)危窑危房改造补助需自筹整合资金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自行解决,资金补助标准不得降低。新的标准从2017年度开始执行。

三、全面落实调整后的政策标准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整危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分类和提高补助标准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目标任务,精确核实危窑危房存量,精准识别确定补助对象,精心制定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加快推进危窑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的贫困群众实施危窑危房改造。要聚焦四类重点对象,按照原址翻建一批、加固改造一批、移民搬迁一批、公租扩面一批、周转安置一批、补偿退出一批“六个一批”思路分类施策,统筹推进危窑危房改造。要坚持整村推进,把危窑危房改造与美丽乡村及特色村镇建设、脱贫攻坚及移民搬迁、乡村旅游等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切实提高危窑危房改造的投入效益。要用好用足补助政策,足额自筹整合本级补助资金,及时全额兑现农户补助资金。要加强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强化监督指导,做好技术服务和巡查验收,严把对象识别关、质量标准关、安全生产关、资金兑付关,坚决杜绝和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协调一致,全面打好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攻坚战。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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