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城市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区城市特色风貌和镇村特色发展,按照《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特色风貌规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特色风貌规划》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是指导各市县编制城市设计的纲领性文件。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按照特色风貌规划各项管控要求,对各类项目的开发建设、用地布局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引导和把控。一是在规划条件提出阶段,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特色风貌内容纳入建设用地划拨和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并作为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基本要求之一;二是在用地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对不符合城市特色风貌控制性要求的方案,应当予以修改完善;三是在规划核实阶段,将符合城市特色风貌规划相关要求作为核实内容之一,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特色风貌规划》重点管控地带特色风貌塑造和培育的建设要求,我区将结合城市建设与改造,逐年组织实施特色风貌规划项目,通过大项目带动、重点工程推进、试点示范等方式推进特色风貌规划的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