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宁党办【2017】4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意见》的认知理解,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2016年7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启动特色小镇培育工作,计划到2020年,培育1000个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等特色小镇,引领带动全国小城镇建设。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并做了重要批示,认为特色小城镇建设应是中国特色城镇化建设重点之一,加快建设一批以特色产业为支撑和引领,具有明确发展定位、特定文化内涵、独特景观风貌和较强聚集辐射功能的特色小镇,对推动我区新型城镇化和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领导批示,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委政研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充分考察调研的基础上, 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出台了《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了择优确定对象,分批培育创建;立足产业优势,严格准入标准;突出镇域特色,科学合理规划等11条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创建机制。鼓励各市、县(区)按照成熟一批、培育一批的原则,结合实际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分批择优选拔省级特色小镇培育对象,利用3-5年集中培育,达到创建标准后正式验收命名。
(二)关于创建要求。选择特色小镇培育对象要严格准入标准,立足产业优势,按照有基础、有优势、有前景的原则进行评定。特色小镇规划要突出镇域特色,科学定位,科学合理规划,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操作性。把特色产业作为推动小镇健康发展的主要抓手,着眼持续发展,做强主导产业。特色小镇建设要整体把握小镇特色风貌,进一步完善与产业发展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强小镇综合承载、人口吸纳和产业聚集能力。
(三)关于实施主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主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每个特色小镇应明确投资建设主体,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点做好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历史文化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整合、政策扶持、服务优化等工作。
(四)是关于保障措施。保障特色小镇发展必须的用地空间,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盘活各类土地资源,保障土地供给。结合农村土地改革,允许到特色小镇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探索创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有序规范流转交易机制,鼓励农民进镇。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列为自治区培育对象的特色小镇,每个每年给予2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支持各市、(县、区)在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行PPP模式,对符合PPP模式的特色小镇示范建设项目,自治区财政按照项目投资额度柜号,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鼓励。自治区特色小镇培育对象所辖范围5年内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占用税,以及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后的部分,由各县(市、区)全额安排用于特色小镇建设。从区、市、县(区)选派专业干部,脱产到特色小镇挂职。支持各地聘请高水平的规划建设、工业经济、现代物流等专业人才,并充分发挥派驻各市、县(区)规划师的作用,为特色小镇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五)关于考评机制。将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纳入市、县(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对特色小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连续2年未完成创建任务的,不再享受培育政策,退出培育创建名单,3年内所在县区不得申报其他特色小镇。
三、《意见》的创新突破
《意见》坚持需求导向原则,从准入、定位、建设要求、政策支持等方面制定了十一条具体措施,为我区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做好了顶层设计。一是对特色小镇进行了定义。为了区分特色小镇与美丽小城镇,《意见》对特色小镇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特色小镇是以特色产业为支撑和引领,具有明确发展定位、特定文化内涵、独特景观风貌和较强聚集辐射功能的空间载体”。二是明确了特色小镇的定位和作用。根据西部欠发达省区的实际状况,结合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特色产业培育和发展,加快建设一批包括乡镇驻地在内的特色小镇,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特色小镇建设,推动我区新型城镇化和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三是需求导向,简单明了。针对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关键环节、重点内容和特色小镇建设急需的保障措施,制定了十一条举措,简单明了,针对性、可操作性非常强。
四、下一步工作
目前,我区特色小镇开局良好,西夏区镇北堡镇、泾源县泾河源镇被确定为2016年国家特色小镇。今年已经确定首批10个省级特色小镇进行培育创建,示范带动全区特色小镇建设发展。接下来,自治区住建厅将牵头制定特色小镇培育创建方案、准入评价标准、建设内容及标准以及考核验收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各市、县(区)要按照《意见》要求,出台本级特色小镇政策,积极抓好本级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推动特色小镇建设顺利进行。
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特色小镇是以特色产业为支撑和引领,具有明确发展定位、特定文化内涵、独特景观风貌和较强聚集辐射功能的空间载体,近年来在一些发达省区得到快速发展。我区拥有独具特色的自然文化资源,具有建设特色小镇的优越基础条件,根据西部欠发达省区的实际状况,结合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特色产业培育和发展,加快建设一批包括乡镇驻地在内的特色小镇,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八次全会部署要求,推动我区新型城镇化和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现就加快特色小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择优确定对象,分批培育创建。自治区通过组织竞争性评审、公众和专家评议等方式,分批择优选拔省级特色小镇培育对象,并根据小镇规划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利用3—5年时间进行集中创建,达到创建标准后正式验收命名。今年将确定首批10个省级特色小镇进行培育创建(名单附后),示范带动全区特色小镇建设发展。鼓励各市、县(区)按照成熟一批、培育一批的原则,结合实际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具体培育创建方案、建设内容及标准、考核验收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二、立足产业优势,严格准入标准。选择特色小镇培育对象,主要以特色产业发展情况为考察重点,按照有基础、有优势、有前景的原则进行评定,即产业发展有群众、技艺、设施等方面基础,有品质、品牌、区位等比较优势,有市场消费空间、科技创新空间、增值增收空间、转型升级空间等发展前景。对于产业特色不突出不鲜明、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不予准入和命名,做到宁缺勿滥。
三、突出镇域特色,科学合理规划。坚持科学定位、特色立镇,全面认识、认真分析、深入挖掘小镇自然地理、历史人文、区位交通、资源环境等特点,高起点制定小镇建设发展规划,特别是积极探索把小镇特色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的方法路径,努力制定最优化的建设方案。创新规划理念和方法,按照空间规划(多规合一)改革试点要求,坚持简便、实用原则,委托国内外高水平规划设计单位,因地制宜确定小镇建设规模、范围、内容、布局、形态、样式,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操作性。小镇规划由地级市审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技术审查,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调整或修改应按程序报批。
四、着眼持续发展,做强主导产业。把特色产业作为推动小镇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抓手,坚持一镇一品、一镇一业、以产建镇、产镇融合,重点聚焦文化旅游、加工制造、商贸物流、民俗体验、休闲旅居养老等特色产业,吸引各类生产要素向小镇交流汇集。创新产业发展形态和模式,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形式,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推动产业做特做精做大做强。围绕景镇一体化,注重培育和发挥特色小镇旅游休闲功能,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照5A级旅游景区标准建设,其它类型特色小镇力争达到3A级以上旅游景区标准。评价特色小镇创建效果,重点考察小镇特色主导产业培育发展情况,以及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相配套相融合的小镇文化内涵特色、建筑样式特色、布局形态特色、设施功能特色、服务品牌特色等,并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具体标准规范,严格加以落实。同一产业门类,要因地制宜、细分领域、错位发展。
五、坚持质量优先,统筹搞好建设。根据小镇地形地貌、山水格局、田园风光、传统建筑,整体把握小镇特色风貌,建设与历史人文、自然环境、生产活动协调配套的房屋建筑、经营设施、街区景观。严格保护古建筑、老街巷和传统民居、古树名木,对危旧建筑科学实施修缮加固改造,提高小镇品位和文化内涵,切忌大拆大建、生搬硬套。按照适度超前、综合配套、集约利用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小镇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物流、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旅游交通、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教育养老、医疗卫生、住房就业等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小镇综合承载、人口吸纳和产业聚集能力。加大园林绿化,开展节能减排,推广智能建造,加快地热源能、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新技术的运用,打造绿色生态小镇。支持特色小镇适度开发房地产项目。
六、强化引导支持,保证资金投入。坚持自治区引导,市、县(区)为主,多元化筹资的原则,加大特色小镇建设资金投入。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列为自治区培育对象的特色小镇,每个每年给予2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主要用于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自治区将优先安排特色小镇培育对象申报国家特色小镇,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优先向特色小镇倾斜。各县(市、区)政府要整合资金,加大投入,确保全面完成特色小镇建设任务。充分发挥信贷和开发性金融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特色小镇建设,有效增加建设资金供给。支持各市、县(区)在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行PPP模式,对符合PPP模式的特色小镇示范建设项目,自治区财政将按照项目投资额度规模,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励。自治区特色小镇培育对象所辖范围5年内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占用税,以及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后的部分,由各县(市、区)全额安排用于特色小镇建设。
七、盘活各类资源,保障土地供给。保障特色小镇发展必须的用地空间,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加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盘活利用旧村庄、旧厂房等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对闲置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农民安置、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特色小镇建设用地,节余的可用于县域中其他建设项目开发利用。集中连片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生态用地,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前提下,用一定比例开展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八、创新支持机制,鼓励农民进镇。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允许到特色小镇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有序规范流转交易机制,解除农民到小镇生产生活的后顾之忧。农民在小镇居住生活,享受与小镇居民同等的就业、医疗、入学、住房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待遇,并可继续保留农村户籍,保留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及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继续享受农村种粮直补、农机购置补贴等国家各类惠民政策。
九、坚持企业为主,创新运作模式。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每个特色小镇都应明确以企业为主的投资建设主体,推进项目建设。在加强政府对小镇发展定位、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配置、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引导和服务保障的同时,鼓励引进战略投资者建设特色小镇。支持县(市、区)政府成立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融资公司,实施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开展招商引资、融资合作、技术孵化等业务。支持通过产业基金、股权众筹、PPP模式等,加大社会资本引入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提高建设效率效益。鼓励小镇企业、个人等以灵活方式参与建设。支持企业自主投资规划建设特色小镇,享受特色小镇有关政策。
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才保障。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特色小镇建设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问题,日常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配齐配强特色小镇党政领导班子,明确规划建设管理岗位人员。从区、市、县(区)选派专业干部,脱产到特色小镇挂职。支持各地聘请高水平的规划建设、工业经济、现代物流等专业人才,并充分发挥派驻各市、县(区)规划师的作用,为特色小镇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切实转变乡镇职能,赋予特色小镇一定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理顺职责关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一、完善考评机制,强化奖惩激励。将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纳入市、县(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培育创建绩效考评办法,对特色小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连续2年未完成创建任务的,不再享受培育政策,退出培育创建名单,3年内所在县区不得申报其他特色小镇。落实“半年一督查、一年一考核、三年一评估”动态跟踪考核评价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交流通报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建立特色小镇统计监测等制度,及时准确反映特色小镇建设情况。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特色小镇建设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