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十三五”规划》(宁政发〔2017〕67号,以下简称《规划》)。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规划》的认知理解,现对《规划》解读如下。
《规划》主要由全区城镇化“十二五”发展现状和“十三五”总体部署、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四章构成,共有17节。
一、《规划》背景
为又好又快推进宁夏新型城镇化,积极创建宜居宜业新型城镇化示范区,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在国家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在全区“十二五”城镇化发展取得重大进展基础上,2015年,按照自治区政府统一安排,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专业机构,以《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宁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2016—2030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宁党发〔2014〕3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等为依据,启动编制《规划》,全面统筹部署全区“十三五”期间城镇化工作。
二、《规划》目标
到2020年,把宁夏建设成为宜居宜业的新型城镇化示范区,形成“区域中心城市—地区中心城市—县域中心城市—镇”四级级配合理、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空间紧凑的城镇体系,全区城镇常住人口达到442万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同时,提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升、产业发展支撑、资源环境利用等分类分项目标,以及落实“一带三区、一主两副”城镇化总体空间布局,促进沿黄城市带、银川都市圈、副中心城市、县域中心城市、小城镇和美丽乡村协同发展的基本要求。
三、《规划》主要内容
在系统总结分析我区“十二五”城镇化发展现状基础上,提出“十三五”时期新型城镇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城镇布局,确立了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升城市功能、强化综合交通网络支撑、建设美丽乡村、加大产业就业支撑、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完善体制机制等七大任务,完善保障措施,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健全就业、教育、医疗、户籍、土地、住房、社会保障、投融资等政策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
第一章,发展现状。有2部分内容,系统总结了“十二五”期间全区城镇化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存在问题。
第二章,总体部署。有3部分内容,主要提出了“十三五”期间全区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和城镇布局。结合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国民经济“十三五”规划要求,综合分析我区目前城镇化发展现状,提出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到2020年,把宁夏建设成为宜居宜业的新型城镇化示范区,基本形成“区域中心城市—地区中心城市—县域中心城市—镇”四级级配合理、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空间紧凑的城镇体系,“一带三区、一主两副”总体空间格局更加协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源环境利用水平明显提升,全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
第三章,主要任务。有7部分内容,主要是站在全局高度,系统确定了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升城市功能、强化综合交通网络支撑、建设美丽乡村、加大产业就业支撑、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完善体制机制等七大任务,并提出了相应的实施路径和政策措施。其中,按照国家、自治区重点安排,把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核心任务,明确了要通过加速社会融合、分担保障成本、健全配套体系等具体措施,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生活落户,确保让更多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四章,保障措施。有5部分内容,重点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规划监管、强化项目支撑、开展工作试点、强化监督考核等方面提出保障举措,确保《规划》有效落地实施。
同时,为了将《规划》中提到的重大事项、重点项目、重要指标进行量化和呈现,专门设置了14个专栏,有助于对“十三五”期间新型城镇化各项重点工作进行直观了解和掌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宁政发〔2017〕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十三五”规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十三五”规划.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