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无 |
0114001000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附件第21项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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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审批 |
无 |
0114002000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条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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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无 |
0114003000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城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自治区 |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下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的项目。 |
设区的市 |
核发本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县级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提出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初审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县级 |
核发本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提出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初审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4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 |
无 |
0114004000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及相关要求的通知》(宁建(规)发〔2015〕11号) 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标准,并报住建部备案。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乡和村庄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可在宁夏范围内承担乡村规划编制业务。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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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以下) |
无 |
0114005000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自治区 |
|
6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
无 |
0114006000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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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无 |
0114007000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设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自治区 |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设区的市 |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8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无 |
0114008000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令第111号)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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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及以下) |
无 |
0114009000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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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
无 |
0114010000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99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年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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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无 |
0114011000 |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第九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可以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核定资质等级申请;经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一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二)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部分资质行政审批权限和放宽二级以下企业资质部分审批条件的通知》(宁建(房)发〔2015〕24号) 一、将四级、暂定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及延续的行政审批权下放至设区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自治区 |
一级资质的初审,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设区的市 |
四级资质、暂定级资质由设区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2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无 |
0114012000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65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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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0114013001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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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
0114013002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国务院令第184号)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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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
0114013003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办〔1997〕222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第四条建设部、人事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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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无 |
0114014000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4〕58号) 第五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申报及初审工作。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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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
无 |
0114015000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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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无 |
0114016000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宁建(法)发〔2015〕20号) (三)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 1、取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施工许可证审批,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
设区的市 |
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17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0114017000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国有储备土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使用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的,应当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后,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设区的市 |
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县级 |
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18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0114018000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建设申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
设区的市 |
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
县级 |
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
19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0114019000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设区的市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县级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20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无 |
0114020000 |
房产管理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设区的市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县级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21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无 |
0114021000 |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676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设区的市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县级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22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无 |
0114022000 |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级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2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无 |
0114023000 |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县级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24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无 |
0114024000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设区的市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级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25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无 |
0114025000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设区的市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方案审核 |
县级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方案审核 |
26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无 |
0114026000 |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设区的市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县级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27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0114027000 |
燃气管理部门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
设区的市 |
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县级 |
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28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无 |
0114028000 |
燃气管理部门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设区的市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县级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29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无 |
0114029000 |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市、县)或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设区的市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县级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30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无 |
0114030000 |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设区的市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县级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31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无 |
0114031000 |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设区的市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县级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32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无 |
0114032000 |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设区的市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县级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33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无 |
0114033000 |
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县级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34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无 |
0114034000 |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县级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35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
无 |
0114035000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设区的市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
县级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
36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无 |
0114036000 |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设区的市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县级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37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无 |
0114037000 |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县级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38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无 |
0114038000 |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设区的市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县级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39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无 |
0114039000 |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设区的市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县级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40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无 |
0114040000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设区的市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县级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41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无 |
0114041000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设区的市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县级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42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无 |
0114042000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设区的市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县级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43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无 |
0114043000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设区的市 |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确定 |
县级 |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确定 |
44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0114044000 |
供热主管部门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热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供热单位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
设区的市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45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无 |
0114045000 |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自治区 |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确定 |
设区的市 |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确定 |
县级 |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