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的12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予以取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实行变相审批或下放下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权责清单调整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25号)规定,在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的意见,报清单管理机构审核后及时调整已公布清单。
二、以上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求,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抓紧抓好衔接工作,自本通知印发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
四、自治区编办、政府法制办要适时进行督查,确保国务院决定落地落实。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