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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11-17 11:35   

宁政办发〔2017〕1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开展空间规划(多规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安排部署,在部分市、县先期开展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就深化自治区本级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原则

  按照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行政审批改革目标和要求,以空间规划(多规合一)改革试点为契机,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调整审批服务事项,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构建“一图管控、一表申请、一网运行、并联审批、全程监督”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新机制,推动多规融合和空间规划落地,加强国土空间管制和生态文明建设,打造更加便捷高效的投资发展环境。

  自治区本级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便民利企原则。聚焦空间规划(多规合一)改革,“放管服”并举,着力破解建设项目审批难、周期长、成本高等突出问题,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拓展空间规划(多规合一)改革成果。

  (二)坚持精简规范原则。充分运用中央赋予的改革试点政策,对建设项目预审决策、用地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个阶段的行政审批、评估评审事项进行清理调整,积极探索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多规合一”的有效实现形式。

  (三)坚持严管严控原则。以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为抓手,强化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的空间规划管控职能,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空间规划管控责任和要求。

  (四)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方式,充分运用现代网络技术,相关部门协同联动,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二、适用范围

  自治区本级权限内审批、核准、备案的各类建设项目。

  三、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调整审批服务事项。

  1.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审批、项目申请书核准同步办理。

  2.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施工许可证审批下放至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并逐步将与其相关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批以及其他可以同步下放的相关事项一并下放属地管理。

  3.将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由项目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复踏勘、审批调整由项目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踏勘、核发,并及时将审批意见上传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4.整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等工程类设计审核或备案事项,由施工许可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办理。

  5.在工业园区内试点区域评估评审代替单个项目评估评审,由园区按产业规划、承载能力确定项目库,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要求,一次性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压覆报告等事项,结果共用,入园项目不再单独办理相关评估评审事项。

  6.探索实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等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价,减轻企业负担。

  以上调整审批服务事项与自治区相关法规、政府规章规定不一致的,由相关部门按程序提请修改相关法规、政府规章后组织实施。

  (二)创新审批服务方式。

  1.“一图管控”。充分运用空间规划(多规合一)“一本规划、一张蓝图”改革成果,由自治区规划办及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依据空间规划、空间类行业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强化和落实相关部门的空间规划管控责任及要求。

  2.“一表申请”。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整合建设项目申报事项,集相关部门能够共享共用的材料或信息于“一表”,依法明确确需报建单位单独向有关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及要求,减少报建单位重复提交报建材料或信息。

  3.“一网运行”。由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办会同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委、规划办,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政务云平台、空间规划(多规合一)信息系统及各涉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系统的数据对接,构建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信息共享、网上运行的全流程审批服务系统。

  4.“并联审批”。以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载体,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整合建设项目各阶段审批服务事项,联审联办,并联审批,消减互为前置,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5.“全程监督”。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杜绝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行为。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规划执行监管。自治区规划办依托空间规划(多规合一)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执行空间规划的情况进行适时监督,各涉规部门严格按照空间规划和空间类行业规划审核、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确保空间规划落地见效。

  2.加强项目执行监管。各审批部门要加强对在建项目执行审批(备案、承诺)事项的监督检查,严查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违规变更等突出问题,及时查处和纠正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建行为。

  3.加强项目结果监管。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类建成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形成建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各相关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采集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后续监管。

  4.改进监管方式。各审批部门要全面清理、调整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事项,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推行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推动多规融合、加强国土空间管制和生态文明建设、打造更加便捷高效投资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有序有效向前推进。

  (二)加强部门协作。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逐项推动工作落实。相关部门要积极跟进、主动配合,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改革协同联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要把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纳入督查督办内容,定期对相关部门(单位)推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力和工作推进不力、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问责追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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