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发〔2017〕34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依法妥善做好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工作,简化已收取劳动保险费拨付手续,减轻企业负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研究制定《宁夏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6月15日
宁夏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
结余资金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依法妥善处置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应当遵循已划转的劳动保险费谁管理谁处置、未划转的劳动保险费谁收取谁处置,分级负责、应拨尽拨的原则。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帐户有余额的,应当一次性予以拨付。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的具体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的核拨工作。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级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方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以查询与工程项目相对应的劳动保险费的实收、上解、拨付和结余账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 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劳动保险费账户有结余资金的施工企业逐一对账,确保帐目清晰,意见一致。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式提出拨付计划,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三)施工企业按照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方案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要件,申请办理劳动保险费拨付手续。
(四)施工企业被分立或者合并的,按相关协议或约定办理拨付手续。
(五)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停止区、市、县(市、区)三级之间劳动保险费的相互划转。
第七条 风险积累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结余风险积累金全部上缴同级人民政府处置。
(二)对本级未提取、县级未上解的风险积累金,一律停止提取和上解。
第八条 对历年缓缴、欠缴的劳动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协商解决。
第九条 对于一次性拨付结余劳动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拨付计划,逐步予以解决。
第十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余劳动保险费处置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完成本级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处置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受理施工企业关于劳动保险费的情况反映,依法协调处理本级结余劳动保险费处置工作中的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30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废止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16〕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