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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发文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8-06-04 11:32   

宁建发〔2018〕13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局、林业(园林)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公积金中心、编办,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战略规划局:

为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权力清单的标准化、规范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统一规范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0号)要求,自治区编办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力量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其他类行政职权进行规范,编制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指导目录》规范完善《部门权力清单》,并于2018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主动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涉及行政职权调整事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

一、行政许可(共45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1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0114001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附件第21项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自治区

2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审批

0114002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条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自治区

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0114003000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城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自治区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下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的项目。

设区的市

核发本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县级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提出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初审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级

核发本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提出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初审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

0114004000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及相关要求的通知》(宁建(规)发〔201511号)

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标准,并报住建部备案。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乡和村庄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可在宁夏范围内承担乡村规划编制业务。

自治区

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以下)

0114005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

6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0114006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自治区

7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0114007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设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自治区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设区的市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8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0114008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令第111号)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自治区

9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及以下)

0114009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

10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0114010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99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年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0114011000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第九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可以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核定资质等级申请;经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一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二)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部分资质行政审批权限和放宽二级以下企业资质部分审批条件的通知》(宁建(房)发〔201524号)

一、将四级、暂定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及延续的行政审批权下放至设区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自治区

一级资质的初审,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

四级资质、暂定级资质由设区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0114012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65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

13

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0114013001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自治区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0114013002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国务院令第184号)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0114013003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办〔1997222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第四条建设部、人事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自治区

14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0114014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4〕58号)

第五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申报及初审工作。

自治区

15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0114015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自治区

1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0114016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宁建(法)发〔201520号)

(三)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

1、取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施工许可证审批,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

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县级

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7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0114017000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国有储备土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使用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的,应当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后,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设区的市

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县级

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18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0114018000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建设申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设区的市

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县级

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19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0114019000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设区的市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县级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

商品房预售许可

0114020000

房产管理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设区的市

商品房预售许可

县级

商品房预售许可

21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0114021000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676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区的市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县级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22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0114022000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县级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2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0114023000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县级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4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011402400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设区的市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县级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25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011402500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设区的市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方案审核

县级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方案审核

26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0114026000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设区的市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县级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27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0114027000

燃气管理部门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设区的市

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县级

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8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0114028000

燃气管理部门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县级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29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0114029000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市、县)或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县级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30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0114030000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修订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设区的市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县级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31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0114031000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设区的市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县级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32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0114032000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区的市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县级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33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0114033000

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县级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34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0114034000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县级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35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0114035000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设区的市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县级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36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0114036000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设区的市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县级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37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0114037000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县级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38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0114038000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设区的市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县级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39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0114039000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县级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40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0114040000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设区的市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县级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41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0114041000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设区的市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县级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42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0114042000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设区的市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县级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43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0114043000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设区的市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确定

县级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确定

44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0114044000

供热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热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供热单位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设区的市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45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0114045000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自治区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确定

设区的市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确定

县级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确定


二、行政确认(共3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1

建设工程类别确认

0714001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年)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类别的确认和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的核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工程类别、取费类别等级标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工程类别确认管理办法〉〈宁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备查补充规定〉的通知》(宁建(科)字〔201121号)

附件1 《宁夏建设工程工程类别确认管理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实行定额计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工程类别确认。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类别确认工作的管理,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区工程类别确认工作的统一管理,并承担在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类别确认工作。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招标工程的类别确认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全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管理制度和调整工程类别确认管理制度的通知》(宁建(科)发〔201535号)

二、调整工程类别确认管理制度(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类别,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予以确认。(二)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类别,由建设、施工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企业按照宁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第五章“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和第六章“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说明”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

在自治区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类别确认

设区的市

在设区的市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类别确认

2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确认

0714002000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设区的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确认

县级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确认

3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

0714003000

住房保障部门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200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认为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当填写《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印章后,报送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设区的市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

县级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

三、其他类(共41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1

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审批、成果评审

1014001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部门规章】《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建设部令第109号)

第九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政策措施和规划,组织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建立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培育建设技术市场,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宁建(科)发〔2010〕41号)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国家级示范工程的初审和监督管理,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监督管理、成果评审等工作。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立项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

2

自治区级住宅产业化基地批准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评审

1014002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的通知》(宁建(房)字〔2012〕2号)

(十二)自治区级住宅产业化基地组织管理工作统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产业化基地具体技术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

(十六)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申报单位所在城市建设(房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实地考察,并对《自治区级住宅产业化基地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十八)对批准实施的产业化基地,由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所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并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规范性文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建科〔201777号)

第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的产业基地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基地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

(六)优化部品部件生产。引导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提高产业聚集度,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71号)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和本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的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目标,把推进装配式建筑纳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工作大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实施。

自治区

3

住宅性能认定

1014003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住房[1999114号)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住宅性能认定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房)字〔2009242号)

第九条宁夏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受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委托,负责制定全区住宅性能认定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各地级城市建设(房管)部门所属的住宅产业化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住宅性能认定的资格、条件等相关手续进行初审。

第十条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宁夏住宅性能认定领导小组,并建立宁夏住宅性能认定评审专家库。宁夏住宅性能认定领导小组根据申报项目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选派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全区各地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检查、指导。各市、县不再建立住宅性能认定评审专家库。

自治区

4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评选初审

1014004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宅〔2000274)

第十条根据《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规定,住宅中心负责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建设中期检查、达标考核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凡经批准列入项目实施计划的示范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由住宅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以下各阶段的审查工作:

1、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的评审:首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的报住宅中心。住宅中心会同建设部有关司局组织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和《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及要求》进行评审。设计方案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造应同时报审,评审结果以部文发布。

2、初步设计审查;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到项目所在地参与审查,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提纲》,重点审查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住宅产业化内容落实的情况。

3、施工图审查: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4、专项审查: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到项目所在地参与审查,重点审查专项设计《如环境景观设计、智能化设计等》的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6、建设中期检查: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等各方人员对示范工程的施工进行中期检查,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参与,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中期检查提纲》,重点检查工程质量达标和住宅产业化内容在建设工程中的具体实施。对工程中关键性成套技术项目,开展专家现场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7、达标考核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对示范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部申请达标验收。建设部会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成达标验收小组,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设房〔1999114号文)对示范工程进行性能认定,并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标志;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达标验收考核指标》内容进行达标验收,并根据以上验收结果,对示范工程和有关单位颁发标志。

自治区

5

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和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管理工作

1014005000

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

一、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属地管理制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75号)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负责在全国统一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省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自治区

6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1014006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92号修改)

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认证制度,具体认证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经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科)发〔201439)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监督管理,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工作,各市、县墙改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自治区

7

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

1014007000

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房)字〔201124号)

第八条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工作,由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从自治区住宅产业化技术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认证小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正式发文予以确认,颁发《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证书》,并汇编成《宁夏住宅部品与产品选用指南》,供住宅建设项目选用;不符合要求的,由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告知申请人

自治区

8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评审

1014008000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68号)

三、重点任务(八)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开展产业化住宅示范试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科发〔2017〕25号)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负责全区示范项目的申报组织、审查批准、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估等工作,委托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具体承担示范项目申报过程中的技术审查和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服务。

自治区

9

自治区级工程建设工法审定

1014009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宁建(建)〔2007103号)

第五条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自治区(二级)和企业级(三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自治区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和公布。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工法审定办法》(宁建(建)〔2007104号)

第十条评审机构:自治区级工法的评审由自治区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评审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承担,并成立自治区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组织自治区级工法评审工作。

自治区

10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

1014010000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设区的市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

县级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

11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1014011000

房地产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县级

12

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备案

1014012000

房地产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

第七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规范性文件】《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设区的市

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备案

县级

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备案

1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1014013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

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自治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设区的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县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1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

1014014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第九条第一款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十二条第一款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9号令)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

设区的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理招标事宜的备案

县级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

15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1014015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不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设区的市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县级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1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1014016000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

第二十二条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十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关电子数据等,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涉及建设工程造价调整补充合同的,应当及时报送备案。

自治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设区的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17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1014017000

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设区的市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县级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18

供热单位申请停暖核准

1014018000

供热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2011)

第十七条供热单位不得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前六个月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设区的市

供热单位申请停暖核准

县级

供热单位申请停暖核准

19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1014019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

第二十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并设立招标控制价。

鼓励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设区的市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县级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20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1014020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自治区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设区的市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县级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21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材料、人工、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发布

1014021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

第八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调查测算、汇总本地区各类工程材料、人工、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定期发布。

自治区

22

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审定

1014022000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

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0345)

六、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控,按照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的规定,兼顾地段、结构和住宅产业升级等情况,区别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要严格限定在指导价格以内。单位利用自用土地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销售,且不得低于当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下限。物价、房改部门在审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时,要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着重从建设成本上进行审核,严格控制成本因素,将管理费限定在2%以内,利润限定在3%以内,使房价与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等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

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审定

县级

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审定

23

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备案

1014023000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

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备案

县级

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备案

24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歇业的审核

1014024000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设区的市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歇业的审核

县级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歇业的审核

25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置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1014025000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

第十五条独立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和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的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设区的市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置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县级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置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26

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

1014026000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第九条 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发〔2016〕86号)

第一条 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范围。允许在城市就业且收入稳定的农名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自治区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

设区的市

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

27

单位、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审核

1014027000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第二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发〔2016〕86号)

第一条 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范围。允许在城市就业且收入稳定的农名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自治区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审核

设区的市

单位、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审核

28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014028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设区的市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县级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9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及预验收

1014029000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部门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设区的市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及预验收

县级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及预验收

30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1014030000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建筑工程及其结构设计进行质量监督。

设区的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县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31

规划条件变更审定

1014031000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

规划条件变更审定

县级

规划条件变更审定

32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1014032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县级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33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审查

1014033000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使用本办法。

第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设区的市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审查

县级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审查

34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1014034000

房地产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县级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3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备案

1014035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规范性文件】《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设区的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备案

县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备案

36

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的确定

1014036000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

第三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建筑物保修期满后住宅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设区的市

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的确定

县级

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的确定

37

城市易地绿化建设批准及补偿费收取

1014037000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除商业区、居住区外,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绿化规划进行绿化建设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所缺绿化建设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设区的市

城市易地绿化建设批准及补偿费收取

县级

城市易地绿化建设批准及补偿费收取

38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1014038000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设区的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县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39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审核

1014039000

房地产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建设部令第69号)

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自治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审核

设区的市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审核

县级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审核

40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1014040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八)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自治区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设区的市

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县级

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考核评价

1014041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

二、实施职业标准的责任分工。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相关职业岗位培训考核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大纲、统一证书式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岗位培训的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七、严格岗位培训考核证书的发放管理。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评价的合格人员,可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关职业岗位的知识和能力,可受聘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自治区

 

上一条:关于印发《2018年度全区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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