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18〕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深化工程建设管理改革,加快发展步伐,促进我区建设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相关企业可根据实际选择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等形式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合同与现行的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企业可自主选择,各担保受益人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
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合同的保证金额或投保金额及提交时点等,按我区工程保证金现行规定执行。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投标保证形式,且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保证,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对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等保证形式的,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
三、我区推行的建设工程保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建设工程工程款支付保证及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
(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建设工程投标保证是指保险公司、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证形式。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无法按时签订工程合同时,由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应当在项目投标前与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银行保函或担保合同,并在投标时提交。
(二)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是指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证形式。当承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银行保函、担保合同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前与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银行保函或担保合同,并在签订合同时提交。
(三)建设工程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建设工程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是指由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向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发包人按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保证形式。当发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时,由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银行保函、或担保合同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前与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函或保单,并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前提交。
(四)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是指由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证形式。当施工承包人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时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文书要求先行代为支付的,由出具保证的机构承担代偿责任。建设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数额与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合同、银行保函或担保合同,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向项目所在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提交,建设单位凭保险合同、保单、或保函,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四、建筑工程发包方或承包方应当核实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及其出具的保险合同、保函或保单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建筑工程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条款或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银行保函或担保合同。
五、鼓励运用“互联网+金融”的方式、鼓励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通过专业服务降低企业信用成本,推动我区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工作开展。
六、支持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应用我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结果,对不同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业区场机制。
七、监督管理。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和建筑工程发包方或承包方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和义务。
(一)建筑工程发包方或承包方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市场行为,有效防范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引发的群体事件。
(二)建筑工程发包方或承包方在需要延长保证期限的,而未在保险合同、银行保函、担保合同有效期截止日前延长保证期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建筑工程发包方或承包方提供虚假投保资料、虚假保单、保函以及发生保险违约等情况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约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处理;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要积极跟踪项目进展,关注项目履约情况,积极配合处理理赔事项,并及时将业务开展情况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五)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故意拖延理赔时间、拒不履行理赔义务等情况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机构将视情节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八、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可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2018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