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金管)发〔2018〕3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