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勘)发〔2018〕1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局:
为加强自治区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评估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评估制度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7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保护评估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范围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促进历史文化遗存、历史文化基因的传承,有效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评估工作,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所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评估是指对自治区范围内已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确定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实施的评估。
第三条(原则)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评估,遵循尊重历史、传承文化、注重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保护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保护范围及数量变化。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特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数量变化情况开展评估。
(二)评估历史城区。对历史文化名城中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居住人口数量变化情况,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是否存在拆真建假、修建仿古街区等行为。
(三)评估特色文化街区。对是否依法公布特色文化街区名单、特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主要出入口标志牌设置情况、历史文化街区人口数量变化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是否存在大规模突击式整治改造、是否存在过度商业开发行为。
(四)评估历史建筑。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评估历史建筑确定工作进度和质量;评估是否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并设置保护标志;历史建筑修缮保护情况;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情况;历史建筑与不可移动文物是否存在双重身份;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方式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五)评估保护规划。评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是否依法编制;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中的保护范围、保护内容、控制要求是否纳入城市、镇、村总体规划;评估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评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
(六)评估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评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政府制定相关地方性保护法规、政策情况;评估相关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七)评估基础设施改善与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对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区、特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情况开展评估;对国家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地方资金配套以及地方日常性维护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开展评估;评估专项资金使用的效果。
第五条 保护评估标准执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评估标准》。
第六条 保护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估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厅共同组织专家进行。
第七条 保护评估工作程序: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厅下发评估通知,安排部署评估工作相关事宜。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已经批复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填写《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基础数据表》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评估基础数据表》。
(三)评估主要以现场评估和内业资料查验方式为主。
(四)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自治区文化厅组织召开评估论证会,对评估检查结果进行论证,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对评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及时纠正处理。问题严重的将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