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进入bt365软件下载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政策文件 >> 政府规章 >> 正文
政府规章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宁夏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08-17 11:48   

宁政办发[2017]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切实把“枸杞之乡”“滩羊之乡”“甘草之乡”“硒砂瓜之乡”“马铃薯之乡”的区域品牌宣传推广好,把我区享誉盛名的“原字号”“老字号”“宁字号”农产品品牌打出去,充分发挥我区特色优势农业产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全面提升现代农业的整体效益,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就加快推进我区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特色产业、高品质、高端市场、高效益的“一特三高”现代农业发展思路,以“塞上江南美、特色农业优”为主题,主攻优质粮食和草畜、蔬菜、枸杞、葡萄“1+4”特色优势产业,用品牌引导消费、带动市场,传承弘扬黄河文化、红色文化和农耕文明的历史积淀,彰显品牌的文化内涵,全面提升农产品品牌效应,加快农业提质转型升级步伐,努力实现我区从农产品生产小省区到品牌农业强省区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品牌带动的原则。积极引导和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农产品品牌创建和品牌营销中的主体作用,推进品牌建设。鼓励他们通过商标注册、质量管控、文化创意、科技创新、市场营销等手段,创建自主品牌,做优做强以品牌价值为核心的现代农业。

  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资源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主动适应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需求,对农产品品牌进行市场定位,培育宁夏农产品品牌集群,塑造具有宁夏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形象。

  坚持政府推动的原则。强化政府的组织、推动责任,不断完善品牌农业的金融和财政扶持政策体系,加强引导、大力推进。强化市场监管,依法保护品牌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品牌营销体系和宣传平台建设,营造发展保护农产品品牌的社会氛围,努力扩大宁夏优质农产品的对外知名度。鼓励和保障公众积极参与农产品品牌评价和监管。

  坚持质量取胜的原则。加强标准化建设,确保品牌农产品具有特性特质,实现优质优价。建立健全品牌农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增强宁夏品牌农产品的美誉度。

  坚持试点先行的原则。依托资源优势,根据自治区农业产业布局、产品结构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按层级、有计划、有步骤地征集、筛选、确定重点培育的农产品品牌。围绕枸杞、滩羊、硒砂瓜、马铃薯等特色优势产业,以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和市场营销体系建设为突破口,选择部分市县重点抓好相关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发展目标。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打造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宁夏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知名度较高、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宁夏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力争到2020年,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超过30个,各类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知名企业超过50个,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超过100个,农产品电商品牌超过10个,使我区农产品品牌价值得到大幅提升。

  二、主要任务

  (四)加强品牌农业标准化生产。树立“质量为本、以质取胜”的理念,制(修)订优质粮食、蔬菜、马铃薯、滩羊、肉牛、奶牛、硒砂瓜、长枣、水产品等产业整套生产管理技术标准,支持鼓励各地制定符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的技术规范,全面推进特色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应用;制(修)订宁夏枸杞优质基地建设和全产业链各环节技术标准;制定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葡萄种植管理标准、酒庄酒生产工艺规范。加快完善分等分级、包装标识、贮藏运输、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制度,促进农产品按标生产、按标上市、按标流通。以优质粮食、草畜、蔬菜、枸杞、葡萄酒等特色农产品为重点,积极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重点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加快“宁夏菜心”“宁夏牛奶”等地理标志登记保护,支持建设一批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和蔬菜标准园、畜禽水产养殖示范场,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质监局、食品药监局、宁夏检验检疫局、宁夏农科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依靠科技创新提升品牌建设。以农业科技提升工程为抓手,加大对生物育种、农机装备、生态环保、节本增效、新产品研发等领域和环节的科技攻关,提升科技创新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能力。落实“一控两减三基本”措施,全面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促进品牌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以龙头企业和科研院所为主体,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农产品研发机构和队伍,构建品牌农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机械研发推广体系。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动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引导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引进人才技术,培育壮大一批农产品产研销一体化企业。切实抓好农业专家团队、基层农技人员、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品牌农业发展动力源。(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宁夏农科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大力培育品牌农业建设主体。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主体加强协作,积极培育、申报生态原产地保护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打造农业区域公用品牌。鼓励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申请注册商标,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宁夏著名商标、宁夏名牌产品,培育发展一批大米、枸杞、优质牛羊肉、葡萄酒、供港蔬菜、硒砂瓜、马铃薯等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鼓励龙头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订单生产、产供销对接、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带动农户品牌农业生产统一管理,质量全程追溯,产业化经营销售,建立紧密企农利益共享机制。引导生产经营主体牢固树立法纪和诚信意识,对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负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工商局、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商务厅、宁夏农科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打造宁夏特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发挥中国“枸杞之乡”“滩羊之乡”“甘草之乡”“硒砂瓜之乡”“马铃薯之乡”品牌优势,提升“宁夏枸杞”“宁夏大米”“宁夏菜心”“中宁枸杞”“盐池滩羊”“贺兰山东麓葡萄酒”“西吉马铃薯”“香山硒砂瓜”“灵武长红枣”等已有区域公用品牌的价值和地位,充分挖掘农业历史文化,新培育“宁夏牛奶”“宁夏马铃薯”“六盘山牛肉”“六盘山冷凉菜”“宁夏鲤鱼”“宁夏甘草”等一批宁夏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研究设计特色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标识、图案卡通、广告语、创意包装等,推出整体品牌形象,并进行国内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取得产权保护,授权、指导企业规范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把“原字号”“老字号”“宁字号”农产品通过整合资源、扩规上档,注入文化、生态、现代营销、服务等新内容,提升活力,形成宁夏农业与文化有机结合的品牌模式,提升品牌溢价效益。积极开发利用富硒资源,发展宁夏富硒农业经济,打造特色优势产业富硒品牌。(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商务厅、粮食局、文化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地税局、交通运输厅、金融工作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建立宁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形成宁夏农产品品牌目录,统一发布,动态管理。研究制定农产品品牌征集办法,明确征集范围、对象和程序;研究制定审核办法,明确审核的要求、内容和责任;研究制定评价办法,包括消费者评价、生产者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明确产品产量、质量等评价标准和内容;研究制定列入目录品牌的保护办法;研究制定品牌目录的动态管理办法。对进入宁夏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农产品,严格实行质量安全监管,对不按照标准生产的经营主体,坚决予以查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品牌的市场信誉,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严厉打击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工商局、质监局、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财政厅)

  (九)拓展品牌农产品市场销售渠道。创新品牌农产品销售方式,大力发展直销配送、农超对接等新型营销模式。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培养农产品运销专业合作社。改造提升一批农产品物流市场,打造枸杞、牛羊肉、葡萄酒、瓜菜、马铃薯等全国或区域性特色农产品集散中心。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作用,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个环节之间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联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开拓市场、建立基地、带动农户,依靠四通八达的信息网络收集、加工和处理信息,及时根据消费结构变化,发现潜在市场,占得市场先机。鼓励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国内大中城市建设宁夏品牌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外销窗口,组织宁夏农产品品牌目录中的农产品,整体打包进入国内知名超市,设立宁夏品牌农产品销售专区或店中店。实施“互联网+品牌农产品”行动计划,依托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信息化建设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加强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健全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监管体系,建立农业投入品在线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加大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监管,集中力量重点收缴清除违禁农兽药。加强蔬菜、牛羊肉、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例行监测,完善市场准入、产地合格证制度。统一印制推广“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二维码,将新型经营主体生产加工的农产品全部纳入追溯范围,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销售全程可追溯。建立健全监测结果通报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的诚信档案。(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质监局、食品药监局、商务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宁夏检验检疫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联系农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和自治区农牧厅、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粮食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监局、金融工作局、宁夏农科院、宁夏检验检疫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全区农产品品牌建设的统筹、协调、督查和考评工作(不另行文)。自治区各相关厅局和各市、县(区)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把农产品品牌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发展目标,制定政策措施,定期研究和大力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

  (十二)明确职责分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将农产品品牌建设纳入工作重要内容,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负责对全区农产品品牌建设作出总体规划,明确农产品品牌发展定位,分产业、分阶段、分区域逐步宣传推进;制定宁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负责组织“三品一标”“一村一品”申报、认定等服务工作。自治区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抓好分管农产品品牌建设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落实。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全区“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申报、认定等服务工作。自治区质监局负责组织“宁夏名牌产品”申报、评审等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地税、金融、保监、检验检疫、铁路、民航、海关等部门都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农产品品牌建设、宣传和市场开拓提供全方位支持和服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农产品品牌培育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地农产品品牌建设规划,抓好农产品品牌形象宣传推介、营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等工作。固原市负责马铃薯产业、中卫市负责硒砂瓜产业、盐池县负责滩羊和甘草产业、中宁县负责枸杞产业的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

  (十三)加大政策扶持。自治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2017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要加大资金统筹和整合力度,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产品品牌建设。自治区财政将逐年加大对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品牌农业发展。按照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适当调整预算结构,增加农产品品牌建设支出,各市、县(区)要统筹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当地品牌农业建设。要采取有效的办法和措施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参与农产品品牌建设,研究建立政府推动、企业主体的农产品品牌培育机制,营造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要瞄准目标市场,把进入大中城市的大中型超市作为主攻方向,扶持有实力的区内外企业扩大宁夏特色优势农产品营销,鼓励开展合作联营,探索建立农产品全产业链营销体系。鼓励支持经营流通主体在全国主要中心城市建设宁夏特色农产品专卖店或体验店。支持企业开展品牌设计、品牌塑造传播、品牌保护和参加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展览会、中国绿博会等国内知名展会、推介会,宣传推介我区农产品。

  (十四)加强宣传推介。加大宁夏特色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宣传。在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主要时段和重要节点播放宁夏特色优质农产品专题宣传片、广告片;抓住农产品经营流通的关键主体,利用每年7月至9月的黄金旅游季和春节前2个月的关键时段,在一二三线城市飞机场、火车站、港口、中心广场等重要场所和农产品推介会、交易展销会等平台,对我区区域公用农产品品牌进行广告宣传,扩大影响力。建立宁夏品牌农产品微信公众号,开展农产品品牌征文比赛、摄影大赛、微电影大赛、巡回推介等宣传推广活动,组织中央及各省区市全媒体来宁就农产品基地、企业、特色农产品等进行集中采访、集中刊播,营造良好氛围,不断扩大宁夏自主品牌农产品的美誉度和影响力。

  (十五)强化管理保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强对品牌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对宁夏农产品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研究制定宁夏农产品整体品牌使用的授权和监管办法,严格规定宁夏品牌农产品的包装标识。加大对“中宁枸杞”“盐池滩羊”“贺兰山东麓葡萄酒”“香山硒砂瓜”“西吉马铃薯”等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品牌的保护,建立经营主体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三位一体”的品牌保护体系,农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严厉查处商标侵权、恶意抢注、非法使用标识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农产品品牌保护跨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市场营销和流通环节农产品品牌的保护和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日

上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决定

下一条:宁夏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