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做好农村“煤改气”工程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现将《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做好农村“煤改气”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宁安办〔201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村“煤改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区农村实施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等“煤改气”工程的村庄和农户数量不断增加。和城市相比,农村“煤改气”具有住户居住分散、燃气输送管线长、用户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等特点,燃气经营管理难度相对较高,安全生产责任重大。近年来特别是近一个时期,全国农村“煤改气”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明显增加。我们要充分认识当前抓好农村“煤改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农村“煤改气”过程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跟踪研判和处置各类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确保不出现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深入开展调查摸排工作,全面掌握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平时掌握情况基础上,各地要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农村“煤改气”现状全面调查和安全风险摸排工作,全面摸清本地农村“煤改气”工程实施的乡(镇)村和农户数量、燃气管线走向和长度、瓶装气用户量和燃气经营管理维护服务企业网点等情况,认真填报农村“煤改气”现状统计表(见附件2),进一步建立完善有关档案资料。同时,结合春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农村“煤改气”工程进行拉网式的安全排检,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全面加以整改,做到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主体、责任、措施、经费、预案“五落实”,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落实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改气”工程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把农村“煤改气”工程纳入本地城乡燃气管理工作体系,全面加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工作。要强化农村“煤改气”规划管理,各地住建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城乡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和多规合一过程中,对农村实施“煤改气”作出总体规划安排,同时要组织制定县域、乡(镇)域“煤改气”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稳步推进农村“煤改气”工程。2018年和今后实施的特色小镇、美丽小城镇、美丽村庄、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规划建设方案要依据本地总体规划对“煤改气”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要严格按照燃气工程实施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做好农村“煤改气”工程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各环节工作,切实做到规划科学、建设优良、经营规范、管理有序、服务良好、维护及时、安全运行。各地要强化农村“煤改气”工程监督执法,结合农村“煤改气”工程加快推进的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燃气管理机构,充实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农村“煤改气”工程实施中的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行为,维护农村燃气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保证农村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安全用气意识和能力。各地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农村“煤改气”工程安全生产知识,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时做好安全提示,切实提高农村“煤改气”工程从业人员、广大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从源头上遏制农村“煤改气”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请各县(市、区)将农村“煤改气”现状统计表及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含排查出的风险点和隐患点)于2018年2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联系人:李鸣 杨江荣
联系电话:0951-5025314
电子邮箱:nxjstczc@163.com
附件:
1、《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做好农村“煤改气”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宁安办〔2018〕9号)
2、 县(市、区)农村“煤改气”现状统计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2日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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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村“煤改气”现状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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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名称 |
实施“煤改气”工程数量 |
“煤改气”类型 |
燃气经营管理维护服务企业网点数量 |
管道长度 |
气瓶数量 |
管理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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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数 |
户数 |
管道燃气 |
瓶装燃气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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