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进入bt365软件下载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开年度报告 >> 正文
公开年度报告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02-28 09:15   

宁建发〔2016〕52号

各市人民政府: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通知》精神,对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进行彻底检查清理,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调整降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核,对于超比例缴存企业,在未调整缴存比例前,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控制在5%-12%之间。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受理,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抓好落实,并于2016年6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业务指导,将有关执行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联系人:摆晶

电 话:0951-5064583 传 真:0951-5016115

附件: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2016年6月1日

 

上一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公示

下一条:关于落实《自治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工作方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