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发〔2016〕52号
各市人民政府: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通知》精神,对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进行彻底检查清理,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调整降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核,对于超比例缴存企业,在未调整缴存比例前,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控制在5%-12%之间。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受理,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抓好落实,并于2016年6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业务指导,将有关执行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联系人:摆晶
电 话:0951-5064583 传 真:0951-5016115
附件: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