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16〕1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全区住房租赁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自治区城市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区党委第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和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
二、积极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三)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市场格局,满足不断增长和梯次住房租赁需求。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一般纳税人按6%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5%税率征收增值税,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17年底前,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足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引导房地产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和养老地产。
(四)支持房屋改建用于租赁。允许企业将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确保安全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拓宽房屋租赁企业贷款的抵押品种类和范围,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三、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六)落实住房租赁支持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住房租赁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职工连续3个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简化审批程序,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无房产证明。申请资料齐全应即时办理,申请资料需进一步核查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职工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核查房产信息并出具证明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七)规范房屋出租市场行为。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按时交纳租金。
四、创新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模式
(八)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从2016年起,各地停止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将库存商品住宅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建筑安全、设施完善的楼房居住,由政府提供租赁补贴。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九)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能力。各地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扩大公租房覆盖范围,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生和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十)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是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工商、住建、税务、公安、物价、金融等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租赁企业注册登记及市场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租赁企业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税务部门负责租赁企业依法纳税情况监管;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租赁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资质监管。要加快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建设,提高房屋租赁信息化服务水平,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进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
(十一)强化行业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网上签约,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确保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区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全力推进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