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现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7〕203号,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建立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也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的今年12月底前必须完成的重点工作。目前,我区公安、城管、环保、交通等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约8000名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协助行政执法工作,包括辅警、协管员、助监员等,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非常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宁党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要求,我们借签兄弟省区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本《办法》。为了保证《办法》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在起草过程中认真做好以下两点:一是书面征求意见。广泛征求全区各市、县(区)政府,区直各部门、直属机构68个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召开座谈会。在银川市、吴忠市召开座谈会,邀请了编办、监察、财政、农牧、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交通、公安、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主要行政执法部门代表参加,广泛征求基层行政执法部门意见。在参考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后,提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办务会讨论通过,现提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5条,拟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一是明确招聘条件。《办法》规定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聘程序和基本条件,严控入口关。二是明确行为准则。《办法》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权利义务和禁止性情形作了详细规定,把好行为关。三是强化日常管理。除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要求建立辅助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外,《办法》还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发放编制统一规范工作编号的工作证件后,方可从事辅助行政执法工作。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规定从事辅助执法行为时的追责事项。通过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错案的发生,对其规范的最终目标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成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