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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我区采取“四项措施”力促公租房建管工作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8-04-10 15:33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始终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每年十项民生计划和为民办30件实事的重要内容,提请自治区人代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有力地推进了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2007年至2015年,国家共下达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任务18.5826万套(含廉租住房8.4757万套),2016年开始,按照国家停止建设公租房的要求,我区不再新建公租房。截至2016年年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已达到15.4313万户,其中:已分配入住公共租赁住房13.4654万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1.7985万户、直管公房租金核减保障0.1674万套。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围绕“建好房、分好房、管好房”的工作要求,自治区政府注重搞好顶层设计,打好保障民生“组合拳”,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多部政策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地生根。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相关部门相续跟进,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文件,使住房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自治区政府坚持每年与市、县政府签订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年初建帐、年中查帐、年底交帐”的工作要求,“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格局逐年得到强化。各市、县紧盯“开工率、基本建成率、分配入住率和租赁补贴发放率”的“四率”指标,多措并举兑现目标责任书。结合公廉并轨运行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出现的新变化及现实问题,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废、改、立”要求,每隔1-2年组织修订完善公租房建设运营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公租房各项政策规定上承中央精神,下连居民需求,政策制度的连续性和实用性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得到增强。

实行公租廉租并轨,统筹资金房屋使用。自2007年以来,全区共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129.44亿元,其中:争取中央对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97.34亿元;自治区财政落实配套资金32.1亿元。2014年开始,根据国家相关部委要求,我区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进行并轨管理,原来分别用于发放租赁补贴、廉租房建设补助、公租房建设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等中央资金,统一整合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统筹使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对并轨后的公租房房源筹集、土地落实、税费优惠、产权登记、租金定价、租金管理、准入退出、物业管理、信息公开等,提出了明确措施,特别是在申请受理方面,提出了“四统一”的要求,即统一受理窗口,统一申请表格,统一工作程序,统一审核标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群众。通过两房并轨运行,提高房源使用效率,让住房困难家庭选择面更广,加快了入住进度。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加强外部监督。坚持以信息公开促进住房保障工作的公正公平,自治区住建厅会同相关11个部门印发通知,要求各市、县从“公共租赁住房法规及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分配规则等政策,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公租房建设项目和房源,公租房的分配、退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违反公租房政策、法规的查处情况”五个方面公开公共租赁住房信息。通过统一信息公开内容,既对工作人员起到约束警示作用,又增强了社会群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积极探索公租房信息公开制度在“互联网+”模式下的实施运用,及时在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平台、有线电视、微信群等途径公开公租房分配结果,并制作展板在广场、各社区进行公示。各市、县在公租房分配摇号中还邀请纪委监察部门、公证处和保障家庭代表全程参与监督,确保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积极创新监管手段,全程实施动态监管。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同时,注重创新监管手段,进一步完善动态管理工作机制。一是部门联动定期查。按照住房保障准入退出相关规定,组织成员单位,每年都对保障对象进行全面住房信息核查,及时清退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二是投诉举报及时查。采取举报热线、网上投诉、信函举报等方式,对投诉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入户核实,通过产权信息查询、经济收入复核、受理举报投诉等完善动态管理工作,对由于收入状况、住房条件改善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将坚决退出保障范围。三是结合审计全面查。对审计出的不符合保障家庭,及时要求有关部门再次核实,查明原因,确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坚决退出保障范围,对资料与实际不符的家庭,及时收集新的资料,及时多方取证,进行二次公示,实现“精准”保障。2007年以来,全区共清退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家庭2.64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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